考勤与请假制度

作者: 时间:2016-12-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1、服务中心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春、秋、冬季为2:30-6:00时,夏季为3:00-6:30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服务中心另行通知。特殊岗位的作息时间按照各科排班规定进行。

2、服务中心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科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签到工作,签到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代签,请假和外出公差人员由考勤员在考勤表中注明情况。每月初各科考勤员汇总上月考勤情况,经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中心综合科。

3、服务中心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3天请假,以便工作安排。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等极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外,其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4、员工请假必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各科科长审批,两天以内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及以上先由科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示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5、员工请假后,请假条暂由各科保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综合科,兑现奖惩。

6、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7、假期天数均以正常上班天计算(含双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8、值夜班员工在早上8:00前下班的,如遇当天上午开会,可以按休息对待,当天12:00以后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按时参加。

第二章 各种考勤和请假的相关规定及待遇

一、迟到和早退:

(一)定义:

属于下列情况者,视为迟到和早退:

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早退论处。会议以通知开始时间为准,晚到5分钟者视为迟到,结束前早走5分钟者视为早退。

(二) 待遇

员工迟到和早退一次,扣发工资10元。

二、旷工

(一)定义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30分钟到岗的或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的,视为旷工半天;

3、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未办理外勤手续的;

4、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6、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的。

7、无故不参加各类学习、会议的(一次学习和会议视为半天)。

(二) 待遇

1、员工旷工期间,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

2、全年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者,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调资及评先资格。

3、员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编制职工予以辞退;事业编制职工上报校人事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

(一)定义:

员工应尽量在双休日或歇班时间安排好私事,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要事先申请请假理由,提前一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本职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事先不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缺勤的,视为旷工。

(二)待遇

1、员工在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工资和福利。

2、每位员工在一个公立年度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二十天。超过部分按旷工处理。

3、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四、病假

(一)定义:

员工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对待。若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批,须由同事或家属代理。

(二)待遇:

1、员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文明奖励工资照发,没有绩效工资。

2、病假天数在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文明奖励工资按70%计发,没有绩效工资。

3、病假天数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基本工资和文明奖励工资按50%计发,没有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一年,停发工资及福利,按停薪留职对待。待遇见《南阳医专生活服务中心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管理规定(暂行)》

(三)病假的相关规定:

1、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疾病后遗症严重或精神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2、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除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3、员工病愈后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实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实习期相应延长。

五、婚假:

(一)定义:

员工婚假需持结婚证明。

(二)待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婚假为二十一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婚假期间,工资和福利照发。

六、丧假:

(一)定义: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死亡时享受的休假。

(二)待遇

丧假3天(路途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路途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费用自理。其他直系亲属(岳父母、曾祖父母、姑父、姑母、姨夫、姨母)死亡可请假1天,工资和福利照发。

七、产假:

(一)定义:

女职工产假须持相关证明,如准生证、出生证、住院证明等。

(二)待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六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2、伴有产后大出血及难产等特殊疾病者,持医院证明,可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产假和配偶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文明奖励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学历、职称和职务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中的基数工资停发。

(三)相关规定

1、因分娩而发生一切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负或按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正常生育的情况下,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可以请病假,待遇按病假对待。

3、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以怀孕满4个月为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的假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30天。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停发。

4、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3)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八、工伤假

(一)定义:

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需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确认为工伤。

(二)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假期和工伤保险待遇。

九、法定节假日

(一)定义和假期: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待遇:

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和福利照发。

(三)相关规定:

法定休假日期间各科安排好值班工作。

十、公休假:

(一)定义:

凡在学校工作满5年以上的事业编制职工,未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可以享受公休假日。

(二)待遇:

事业编制职工参加工作满5年但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公休假原则上按寒暑假分两次执行,不跨年度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工资、福利。

(三)服务中心企业职工不享受公休假。

十一、寒暑假和探亲假:

1、服务中心企业职工不享受寒暑假。

2、服务中心企事业职工无探亲假期。

十二、关于职工请(休)假期间相关问题的规定:

1、员工请(休)假前,各科室安排好接替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出现差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物业科安保保洁员请假,物业科协调相关人员进行工作接替,中心对接替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费,标准为当月临时工劳务费的三十分之一,随当月劳务费发给接替人。

十三、本制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服务中心,个人理解与服务中心不一致的,以服务中心解释为准。服务中心以前考勤与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注:本制度中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文明奖励工资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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