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专关于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4-17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员工差旅费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南阳市区在国内外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条各部门因公出差或参加各类研讨班(会)的人员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报销事宜;系部负责人出差报销时,应当报经上一级分管工作领导批准。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支付凭据(pos小票与住宿费发票的商户名称、日期、金额必须一致)等凭证。报销时需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南阳市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标准

级 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及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普通列 车

动车

高铁

厅局级及三级教授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座

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480

副校级及四级教授

硬席(硬座、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30

中层正职、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馆员、

硬席(硬座、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300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60

注:出差地点在地市级以下城市的,其住宿费标准全部控制在220元以内。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职称人员转评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当职称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按低一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职工出差乘坐飞机从严控制,一般不予乘坐,经同意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住宿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原则上,市(厅)级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一间(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

(四)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工资奖金代发户。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伙食补助费开支办法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10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公杂费开支办法

(一)公杂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二)公杂费包干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8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和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条工作人员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经学校领导批准,单位职工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余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授予),在南阳市区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在南阳市区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7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班安排住宿的,根据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需进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的,报销时需提供正规租房合同、付款凭据、收款方联系方式。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凡此类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班,学习期间均不发放公杂费。

培训班、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支出。

第十三条经单位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治病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四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接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在出差和报销差旅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因公选派出国参加培训人员,国外合作单位在住宿、伙食等方面已经给予免费等优惠待遇的,则不再报销国外进修期间相同项目;没有给予优惠的,90天以内的短期培训,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公布的目的地国标准的40%执行;90天以上(含90天)的中长期培训,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公布的目的地国标准的30%执行。出国参加培训人员不再补助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人员有关费用标准,仍按财政部和外交部【2013】516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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