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范中心财务和经济秩序,提高服务中心统筹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后勤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宛医专校【2012】4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2、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后勤的方针,正确处理后勤保障与后勤发展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服务中心和职工的关系,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后勤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
(1)充分利用后勤资源,合理配置,保障供给,搞好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2)合理编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3)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规范服务中心内部经济秩序;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5)加强成本核算,及时反映经济状况,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1、服务中心财务工作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中心的财务工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2、服务中心采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服务中心财务由中心主任负责,分管领导进行监督管理。中心财务设在综合科,其他各科不设立财务机构。服务中心财务接受学校审计处和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及考核检查,并按学校要求定期向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
3、财务岗位必须配备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
4、财务人员应按时参加财政部门和学校集中进行的年度培训,积极参加职称考试和评聘工作,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5、实行中心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财力的合理集中和经济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1、预算是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开支和自身的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服务中心组织收人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包括为学校提供劳务的收入、代收款提取的管理费、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服务中心的预算编制原则上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
3、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是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组织,负责中心的预算编制、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4、服务中心年度预算要报送学校总务处、审计处、计财处备案。
5、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预算年度学校的发展有重大变化,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1、服务中心收入是指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2、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组织收入,并创造条件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根据中心的财力,结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状况,保障和逐步提高服务中心职工的生活待遇。
3、收费标准必须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经过有关程序、审批后才可收费,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各类收费必须按照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款凭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费。
5、各科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到服务中心财务入帐核算。严禁截留、乱支、私分或公款私存,否则按“小金库”处罚。各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必须经服务中心财务结算,不得互相冲抵。
第五章 支出管理
1、支出是服务中心为开展服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2、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必要。各科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科办理支出事项至少要有两人经手,购物发票应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属于材料、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3、维修工程、购买特殊设备和材料等结算付款时,原则上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方予以支。
4、购买大宗设备、材料,需由服务中心、纪委、总务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组织公开招标,以体现“三公”的原则,做到物选其优、节约资金。
第六章 银行支票管理
1、支票结算业务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支票和印章分存,印章由会计保存,现金与支票由出纳保存,不得遗失。
2、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一律不用现金,使用银行支票结算,特殊情况由中心班子研究后决定。
3、不准违犯结算纪律,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转让支票或套取现金。
4、认真执行支票领用登记程序,填写支票清单,领用签字。
5、领用人不得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为填写,本人必须亲自签发,否则出现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七章 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业务和现金收支事项,均由出纳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和办理现金业务。出纳人员因事不能上班,必须指定人员代理,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出纳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类收支凭证,对虚假、过期发票一律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凭证不清、未按报销规定程序办理的报销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3、出纳要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现金出纳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未经主任批准,不准外借现金,否则以违纪处理。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可使用现金支付:(1)个人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及个人劳务报酬;(2)因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结算起点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等业务进行现金结算 。
第八章 借款管理
借款人必须从中心财务领取并填写专用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到中心财务办理借款:
1、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员和在服务中心领取工资的企业职工,因学术会议、因公出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需要,可在中心财务借支公款。临时工及其他不在中心财务领取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借款人’的身份挂名借支公款。
2、借款单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其中:借款事由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大小写应一致,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涂改;需要汇款或转帐的,还必须在汇付栏填明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借款事项的,代理人应在‘借支人’处签名。
3、借支差旅费(含会议、调研、考察学习等),应填写出差地点、人数和起止时间。其中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的,需附会议通知复印件。
4、购买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的商品而借支款项,一次性付款1000元以上的,须用转帐支票付款或银行汇款,一般不得支付现金或自行垫付现金。
5、各种借款必须专款专用,若不用时须及时归还,待需用时再借。所有借款必须在处理完公务起7日内办理清帐手续,严禁长期占用。
第九章 费用报销制度
1、中心各科的业务开支,需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现金支出报销单上签字,主管副主任把关,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报销。手续不全、凭证不清、未经逐级签字的报销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2、差旅费报销按照国家财政有关的报销标准和学校的规定,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准报销,事前未经领导派遣,费用不予报销。
3、因公出差人员,应按预定事由、地点往返,不准中途游山逛水和绕道办理私人事项,否则不予报销。
4、中心的业务招待费,需参照学校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1、应收款及暂付款管理。对逾期未收到的应收款,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对于暂借款要及时清理,长期不还又不报帐的要处以滞纳金。
2、借出款的管理。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发生借出款,确实需要的必须签订借款协议,并有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防止资金流失。
3、要谨慎对待对外投资活动。对外投资要经服务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通过,超过5万元以上大宗对外投资项目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同意。服务中心不得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要充分考虑投资的风险,避免决策的失误。